临河区红十字会
欢迎进入临河区红十字会官网! 今天是202144

人道  博爱  奉献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内部制度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捐款接收管理使用办法

时间:2024-05-01 浏览量: 作者:转自: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博爱一日捐”捐赠资金的接收管理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爱一日捐”活动是由红十字会在全区组织开展的一项社会公益募捐活动。活动的主题是号召全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区单位、驻军部队、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踊跃参与,职工与个人捐出一天的收入、企业捐出一天的利润,捐赠资金用于开展人道救助活动。

第三条 募捐工作坚持自愿参与、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四条 全区“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每年开展一次,捐赠资金的接收、管理和使用遵循分级募捐、分级管理、分级使用、统分结合、因地制宜、量入为出的原则。

上级红十字会应当对下级红十字会捐款的接收、管理、使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二级以上响应),自治区和盟市红十字会可以统筹本辖区内各级红十字会的备灾储备金集中使用①。

 

第二章 捐款的接收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资金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资金。

有明确捐赠意向的,捐赠人需出具书面捐赠函或签署捐赠协议予以说明,捐赠意向必须符合红十字会宗旨,没有附加条件。各级红十字会不得将指定捐赠意向的其它捐款纳入“博爱一日捐”统计。

第六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收捐款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对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记录。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捐款的管理

第七条 捐款由各级红十字会纳入捐赠专用银行账户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捐款的使用

第九条 捐款的使用必须经集体研究,旗县(市、区)5000元以上、盟市2万元以上、自治区5万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由执委会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不具备集体研究条件的需书面报请会长批准。会议纪要和审批手续存档备查。

第十条 “博爱一日捐”捐款主要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备灾救灾、人道救助和人道公益项目等工作。每年支出金额不得低于当年接收捐款总额的70%。按照“有灾救灾、无灾备灾”的原则,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将接收捐款总额的15%用于备灾储备,其余资金在优先保障全区统一部署的人道公益项目经费基础上,用于当地人道救助等。各级红十字会备灾储备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规定标准实行动态平衡管理,超出部分可用于人道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本辖区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三级以上响应),可以使用备灾储备金开展紧急救援,同时需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开展“博爱一日捐”活动中发生的实际成本,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可以在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但应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不得超过当年“博爱一日捐”总支出的10%。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禁止重复列支工作成本。

捐赠方对工作成本有明确要求的,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有明确捐赠意向的捐款,不得自行改变捐款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者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博爱一日捐”捐款用于采购救灾救助物资及服务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级捐赠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过程管理,明确采购工作流程。大额采购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对因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或发生不可预见的其他紧急情况,不能或来不及履行采购程序的,经执委会、党组会研究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参照政府采购便利化政策,可实施紧急采购。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在“博爱一日捐”资金接收管理使用过程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捐款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红十字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2021年9月1日发布试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捐款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备注:

①统筹盟市、旗县(市、区)当年留存的备灾储备金全区集中使用的决定,由自治区和盟市红十字会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分别报请本级党组会(执委会)研究决定或会长批准后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双台什街(01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