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区会)采购业务工作,控制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采购管理”,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自有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资金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或服务项目:属于电子卖场的采购项目按照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的电子卖场交易规则执行;非电子卖场30万元及以上项目经会党组会集体讨论同意后,由财务分管领导把关,受监事会监督委托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30万元以下5000元及以上项目经区会党组会讨论通过后,由区会采购领导小组按照“等价优先、等优择价”的原则采用三家报价的方式,进行询价采购,5000元以下项目由对应部室提出报分管领导同意,由采购(人)按照要求进行采购。
第四条 自有资金的采购
临河区红十字会自有资金主要指捐款、会费等,其采购需在监事会监督下,并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使用非定向捐款的采购
1.采购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对应部室提出,经会党组讨论通过后,受监事会监督,委托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5000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对应部室提出,经会党组讨论通过后,由区会采购领导小组进行三方询价采购;采购金额5000元以下,对应部室提出报分管领导同意,由采购(人)按照要求进行询价采购。
2.紧急情况采购,重大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以及其它相关的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紧急阶段救助物资采购,可在三家报价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择优、等优择价”和“就近采购”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实施采购。
(二)使用定向捐赠资金的采购
1.捐赠人明确采购产品厂家、规格、价格等的,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前提下,经会党组会讨论通过后,尊重采购人意愿进行直接采购。
2.捐赠人没有明确采购产品厂家、规格、价格等的,参照非定向捐款采购执行。
(三)使用会费的采购
使用会费采购的,遵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临河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